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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各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措施汇总

时间:2014-05-05 10:03:11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4月,新疆、四川两地启动了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新疆自治区将开展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和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为目的的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年服务企业将不少于5万家;四川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助力转型促成长”为主题,重点实施以“六项工程、两项计划”为主要内容的一揽子服务活动,使省级示范基地今年达到70家,力争全年服务中小企业上万家。

  重庆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重庆将着力构建以信息化服务为执掌,市级平台为统领,区县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和优势产业园集聚区服务平台为骨架,带动一大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纵横双向发展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重庆将在十二五期间,建立29个区县综合服务窗口平台,7个产业集聚区窗口平台,带动1000家重点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据统计,2013年重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区县网络平台带动了521家服务机构开展各项活动2380多次,服务企业20000多家,从业人员90000多人,服务满意度达90%以上。

  到目前为止,全市有国家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9家,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32家,市级信息化公共服务示范平台35家,市级重点服务机构80多个。

  江西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时间延长范围扩大

  江西省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时间、纳税上限和范围均作出了新调整。与原来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相比,此次新调整的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加大。

  根据最新的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间从原来的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延长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提高至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原来只对查账征收户扩大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贵州省出台三项措施 力促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为促进小微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贵州省政府办公厅4月发出通知,要求切实用好扶持政策,推动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通知”推出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发展的四项具体措施,并明确了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一是放宽部分重点行业扶持条件。从事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和民族手工艺品加工行业的微型企业,创业者实际货币投资额从10万元放宽为不低于3万元;带动就业人数从5人放宽为不得少于2人,且原则上按照每2万元实际投资额带动1名就业人员进行确定;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创业者实际货币投资额的50% 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责任单位为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是适当增加重点扶持行业范围。在原有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六大类重点扶持行业外,放宽为各地可结合县域经济发展特点确定不超过两个行业为重点扶持行业(从事第一产业的除外),并逐级上报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地扶持的重点行业微型 企业不低于年度基础指标任务的60%。牵头责任单位为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是建立微型企业风险补偿机制。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2014年起,按照打捆操作、风险分担、全面覆盖的要求,从省级财政安排的微型企业扶持资金中提取10%,并从已安排的相关专项经费中筹集部分资金,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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