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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www.zhaoshang-sh.com 14-11-12 14:55:56

    第九条 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第十条 设立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商务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

    (二)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商务委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三)市商务委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获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在一个月内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工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

    (二)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工商局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三)市工商局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合伙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及时凭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开户核准等相关外汇管理事宜。

    第十二条 除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第三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一)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三)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的应具备: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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