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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海工商支持企业发展11条政策

时间:2008-12-30 10:53:45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三、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促进企业结构调整

    (六)鼓励金融服务业、金融辅助产业发展,支持评估、清算、银行卡、企业征信等企业发展。申请从事清算服务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为企业解散提供清算服务”。申请从事企业征信服务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企业征信服务”。
 
    (七)支持创意产业聚集区、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建设,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兴办现代服务业的,放宽企业经营场所注册条件。支持网络技术、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制作等信息服务业发展。申请从事动漫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动漫设计”。

    四、大力发展总部经济,鼓励企业总部落户上海。

    (八)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于在本市设立的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出现“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对于在本市设立的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出现“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字样。
 
    (九)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集团。凡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子公司达3家以上,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依法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五、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大驰名、著名商标的扶植、培育力度

    (十)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申报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培植一批市场影响大、竞争能力强、附加值高的商标。

    (十一)实施《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企业进行扶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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