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06 10:43:58 来源:德宏招商网
(三)对已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项目,在项目建设计划应该完成时限满两年后,固定资产投入仍达不到规定的,将另行评估地价,并按国家相关政策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再享受土地出让时的各项优惠政策,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原价收回。
(四)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或者未完成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投资总额25﹪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五)对享受了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用地,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将首先收回对该项目的土地优惠扶持资金,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逾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优惠前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