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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试行)(三)

时间:2010-04-06 10:43:58 来源:德宏招商网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兴办企业使用的土地,采取依法有偿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涉及征用、占用林地手续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环境保护、农业及文化旅游、我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及高附加值、高税收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国家公布的最低地价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2001年国土资源部令第九号)规定的外来投资教育、文化、卫生、城市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标准。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按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无基准地价的,出让最低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十四条  对进入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实行土地优惠政策。

  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基本条件是: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不含土地取得成本。

  根据投资额分档次优惠供地,具体规定为:

  (一)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取得成本价格供地(含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耕地开垦费及上报审批手续费);

  (二)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10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供地价格按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五项费用总额供给,其他费用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三)固定资产投入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投资高新技术、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提供更加优惠的土地政策。

  第十五条  投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经集体村民小组和承包户同意,可以租用集体土地。但租用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涉及项目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用地转用手续。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和林地的,经原管理(或使用)单位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及相关费用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第十六条  兼并、收购州内企业,涉及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地。需要保留划拨土地供地方式的须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规定且不改变用途的,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七条  投资除娱乐、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产业链长、能给当地财政和农民带来较大收益的投资项目,以平均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80万元为基数(不含地价),每增加20万元按该宗土地纯出让金总额给予10﹪的扶持,但最高扶持不高于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0﹪。

  第十八条  对按以上规定给予优惠价格供地的项目,其土地出让优惠价与土地成本价的差额,列入一般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上述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办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但是: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背离投资项目经营方向;不得靠转让土地获取项目经营外的收益。

  (二)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背离投资项目经营方向;不得以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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