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0-29 00:00:00 来源: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摘自财税[2007]90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摘自财税[2007]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