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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时间:2007-10-29 00:00:00 来源:

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摘自财税[2004]52号)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做好国内油品供应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停止执行后,炼厂向外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供应的国内油品照章征税。
(摘自国税发[2003]145号)


      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摘自财税[2003]222号)


      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lO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摘自财税明电[2004]3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摘自财税[2005]57号)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摘自财税[2005]6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
(摘自财税[2005]75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摘自财税[2005]119号)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月1日继续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摘自财税[2005]192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摘自财税[2006]42号)


     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具体商品税号详见本书文件检索)以上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以报关出口日期为准)。
(摘自财税[2006]139号)


      对财税[2006]139号文件附件中有关商品税号使用退税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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