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24 10:44:13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A、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B、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C、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D、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4)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A、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B、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C、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D、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