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24 10:44:13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公司的注册地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真实,要么是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公司地址。
(1)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I、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以及有"房屋出租"经营范围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J、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K、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2)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A、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B、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C、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