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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释

时间:2009-04-27 14:30:58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1)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出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税票,不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2)利息项目、担保费项目、税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租金、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在办理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交付时,无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及税票。

    7、什么精况可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需向银行提交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1、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 (1)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2)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3)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4)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5)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6)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7)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8)境外企业或个人所从事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可不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

    8、哪些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的规定,可免于征税或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相关免税证明?

    (1)股息。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或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减免税文件及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等;

    (2)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交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

    (3)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

    9、哪些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汇出时须向外汇局申报并提交税务凭征?

    以下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包括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担保费、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须在前5个工作日向同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提交原规定的凭证及相应的税务凭证,经核准后,外汇指定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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