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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的管理办法

时间:2009-04-25 10:57:53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第八条 税务凭证的保管。各级税务机关的凭证管理部门负责税务凭证的保管工作。凭证存放要安全,已填用的凭证(存根)、作废、以及损失上缴的凭证,必须按一定方法整理、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凭证报表,按规定归档,定期限保存。。

    第九条 税务凭证的填写。税务凭证的填开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章戳所用颜色为红色。

    第十条 税务凭证专用章。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字体为正楷。该专用章的内容和刻制要求如下:     专用章环边位置刻税务机构名称全称,中央位置偏下刻“税务凭证专用章”,字样,该字样下方刻“X"号字样,X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加“号”字样(小一号字),如“1号”、“2号”等,表示该局的第几号税务凭证专用章。“税务凭证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加盖,未出具前的空白凭证一律不得加盖此章。

    第十一条 税务凭证的盘点。各级税务机关对结存的凭证要经常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凭证与帐簿数一致。如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税务凭证和“税务凭证专用章”的损失、遗失处理。因被盗、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凭证和“税务凭证专用章”时,应及时查明丢失凭证的号码和数量,立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并在本市《解放日报》或《新民晚报》上登报声明作废并请市税务局核销。对丢失税务凭证和“税务凭证专用章”去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明将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税务凭证销毁。销毁的凭证包括已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凭证;损失残证;以及市税务局规定销毁的凭证等。销毁前就销毁凭证的种类、号码、数量等编制清册、并按规定程序、权限、逐级上报审批,请批准后在于销毁。

    第十四条  税务凭证的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定期对税务凭证的领发、保管、填用、作废、损失处理但等项工作进行认的清理检查真。基层税务机关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年度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  税务凭证违归行为的处罚。对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税务人员,事情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直至行政处分。对利用税收凭证违法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国家外汇、税收流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月3月1日起施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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