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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的管理办法

时间:2009-04-25 10:57:53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凭证的管理,保证各类凭证的安全完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凭证,是指税务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我国境内外机构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手续时开具的该项目收人的完税证明、免税证明和不予征税证明等税务凭证。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务凭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凭证管理人员负责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税务凭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市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市税务凭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的情况;

   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务凭证的印制、领发;

    3、组织本市税务凭证的检查。

  (二)各直属分局、区、县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单位实施税务凭证管理办法;

    2、负责本单位税务凭证的领发、保管;

    3、指导和监督基层税务机关正确填用税务凭证;

    4、负责本单位税务凭证的盘点;

    5、组织本单位税务凭证的检查。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本办法所列的各项税务凭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及检查等各个环节视同税票进行严格管理。

    第六条 税务凭证的设计和印制。本办法规定的税务凭证式样,由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制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 税务凭证的领发。各级税务机关须确定税务凭证的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要根据上期使用数、上期末库存数、本期需用数、基本周转备用数来确定领用数,并按季定期编报税务凭证领用计划;市税务局根据各单位的计划数,经核定后安排印制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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