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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基金分红三大认识误区

时间:2009-04-16 13:52:29 来源:证券时报

  近日,关于“基金分红”的话题议论很多,如基金是否应该分红、如何正确认识基金分红等。我认为,大家对基金分红的认识,存在三大误区:

  关于分红金额的计算

  在基金合同的收益分配条款上,有两个概念是容易被投资者混淆的,分别是“年度可供分配收益”和“期末可分配利润”。目前很多媒体关于基金动辄上百亿分红的说法,实际上是把基金年报中的“期末可分配利润”误解成了基金分红金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一个账面资产价值的会计记账概念,通俗来说,仅是指基金当期的账面浮盈。而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年度可供分配收益”则是一个已实现收益的概念。为了实现分红,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分红登记日前,将持有的资产卖出变现,用这部分实现的收益来进行分红。所以将年报中的“期末可分配利润”直接理解为基金的应分红金额是不对的,也不符合基金分红操作实际。

  举例来说,近期关于南方稳健2号的分红讨论中,有人提出南方稳健2号2007年的年报中披露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97.35亿元,据此认为该基金的年度分红额不应该低于该数字的90%。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从会计计算的角度来看,南方稳健2号2007年度的分红金额应为该基金在这一会计年度内累计的“已实现净收益”,即该基金截至2007年末通过投资收益、股息、利息收入等方式实现的累计净收益。

  同样的计算标准误解也出现在封闭式基金的分红上,今年以来进行收益分配的封闭式基金采用的分红标准也不统一,这一问题有望通过证监会的分红新规来解决。

  关于分红行为的执行时间

  从基金合同的约定上看,目前我国大多数开放式基金的分红并未约定执行时间。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们可以把开放式基金的分红行为,理解为一个存续的过程,这个过程并不是一个会计年度,而是在分红登记日前所有的持有人均享有分红的权利,并不是年末的持有人才有的权利。

  举个例子来看,如果一只基金在上一年度积累了可供分红的已实现收益,但是基金净值在一年的时间里确始处于1元面值之下,那么它就不具备分红条件,不能分红。但是这一部分可以用于分红的收益始终体现在基金的净值之中,投资者如果选择赎回就可以把已实现的收益部分拿走;如果不选择赎回,等到基金净值上涨到1元以上后,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把前期的这部分已实现收益拿出来分红。而不是说等到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后,这部分已实现收益就不需再进行分红了。只要满足法定的分红条件,分红行为的执行时间并不受会计年度概念的限制。

  因此,基金分红是一个存续的过程概念,应更多地关注基金是否具备分红的法律约定的前提条件。

  关于基金分红的作用

  开放式基金分红与否与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开放式基金分红,其实质就是把基金净值中可分配收益的一部分以红利方式分给投资者。通过分红而来的收益,本身就是基金净值的一部分,分红后基金净值会自动除权,持有人的总资产并不会因为分红而增加或减少。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多分红的基金就是好基金,基金不分红就是损害持有人利益。

  从我们了解到的市场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市场上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持有人比例在60、70%以上。从投资的角度来看,投资基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赢得基金净值上涨带来的利润空间,开放式基金每日可以进行申购赎回的交易机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将盈利“落袋为安”的通道。基金分红行为的本身,并不能为投资者带来额外利润,因此,不应成为投资者评价基金的衡量标准。

  从跟大陆比较近似的中国台湾地区市场来看,中国台湾的境内开放式基金大多不分红。基金收益在未分配前属于基金资产的一部分,收益分配越多,资产就减损得越多,收益也会随着降低。

  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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