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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2-10 12:47:15 来源:上海招商网

  (六)商事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信息;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市场监管有关部门应予以提示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登记及备案事项时,注册部门应告知其办理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后,注册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及备案事项。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可以办理地址变更手续。

  (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许可审批事项时,应告知商事主体办理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许可申请。

  第三十五条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不得享受市场监管部门扶持、鼓励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优惠。

  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需办理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后,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市长质量奖、专利奖、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和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称号。

  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商事主体的监管信息。

  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通过信用平台查询并使用商事主体的监管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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