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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还需完善

时间:2014-04-18 09:43:09 来源:中国税务报

  据江西省国税局调查统计,2013年8月~12月,江西省小微企业共免征增值税1646.1万元,占小微企业应纳税额的4.07%,平均每月免税329.2万元,共有246224户(次)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占小规模企业总户(次)的80.3%。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微弱,但涉及面广、受益企业多、政策效应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使小微企业发展信心增强,新成立企业明显增多,从8月底的56454户迅速增加到12月底的66499户,增长17.8%,让企业明显感受到税负降低、利润提高等诸多好处,因而企业对此项优惠政策均非常欢迎。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近期,江西省国税局对小微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经检查,绝大部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了免税优惠,但也有少数企业未能享受到相关政策优惠。

  通过调查了解,少数企业之所以未予免税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申报错误所致。政策执行初期,少数企业未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其自行在网上申报时,仍按惯例申报并缴纳了税款。二是税务人员对有关政策理解及实际操作有误所致。此外,在政策执行初期,征管系统未设置自动提醒功能,少数前台工作人员因一时疏忽,对应免税企业在其自行申报缴税时的错报未能及时予以发现,以致部分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到该项免税优惠。

  从调查情况看,现行有关政策在执行中突出反映出两个方面问题:一是申请退还代开发票已纳税款难实现。根据规定,免税的小微企业需将代开发票全部联次收回后方可申请退税。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一般是应购买方要求而申请代开发票的,购货方若已将发票联正常入账或抵扣,一般难以追回发票全部联次,造成纳税人因此放弃申请退税。此种情况下,企业实际上并未完全享受到免税政策,政策效应未充分发挥。二是易产生人为调节收入以逃避纳税现象。小微企业规模小、财务核算意识差、财务核算不健全、销售收入难以控制。由于免税销售额按月或按季计算,为达到不缴税目的,企业很可能出现自行调节销售额,把发票集中到几个月开具,其他月份则只开具2万元以内的发票,或采用化整为零、分散经营,从而使税收管理难度和执法风险随之增大。

  通过对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分析,实践中反映的问题既有执行中的问题,也有政策本身存有缺陷所带来的问题。从政策完善角度,笔者建议:一是应适时调整免税政策。一方面小微企业免税和个人免征额政策条件存在差异,给政策执行和税法宣传带来诸多不便;另一方面,与未达起征点政策的悬崖现象类似,以临界点设定免税标准造成税负不公,2万元上下的企业之间存在明显税负差距。为此,出于公平税负考虑,为增强小微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可考虑采取免征额方式,对所有小微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免税额,凡超过免税额的部分则均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既便于执行与操作,又能使企业受益更显公平。二是应进一步明确已达标但未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免税问题。根据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也应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对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当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予以明确规定,规定此类企业不能再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以此强化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