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17 16:28:42 来源:新华网
第八章 风险控制
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原则上为该商业银行设立在本市的分支机构)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出具资金监管情况报告。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亦不得挪作他用。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对合作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分档给予净损失60%以内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投资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干预所支持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对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行为,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九章 监督考核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 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引导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理事会。引导基金支持的投资基金,每半年应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企业运行情况、投资项目清单、引导基金所投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等内容,并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