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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创新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6-02-17 16:28:42 来源:新华网

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股权转让收入加现金分红较原始投资溢价15%以上。

  (4)有明确的专业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

  (5)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优先投向区内企业。

  (6)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7)管理团队至少拥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或相关领域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职责。

  (8)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

  (二)对单个投资基金,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出资比例不高于被参股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的20%,最高上限不超过1亿元,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三)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基金投资区内企业、项目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金额的2倍,最低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金额的1倍。

  如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基金投资区内重点支持领域初创或成长期企业发生亏损的,引导基金按截止至亏损分担之日实际缴付的资本在阶段参股的投资基金实际募得资金中所占比例承担亏损。

  第二节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可跟随投资基金投资于所选定投资的企业,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投资基金管理。

  (一)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式支持的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满足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3)、(4)项的规定。

  (2)跟进投资对象仅限本区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如前述),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原则上为创业型企业。

  (3)申请跟进投资的投资基金原则上应为天使基金,且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二)对单个跟进投资对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出资额不高于300万元,且跟投资金一般不超过投资基金实际投资额的50%,不成为该企业第一大股东,跟投价格不高于投资基金投资价格。

  (三)与共同投资的投资基金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事项,并报理事会、管理机构备案。

  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按截止至亏损分担之日,引导基金在被投资企业内所占股权比例承担亏损。

  第五章 操作程序

  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征集申报。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通知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投资基金或管理团队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完成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引导基金对投资基金选定的投资对象,或需要政府重点支持产业领域内项目进行跟投,操作程序如下:

  (一)征集申报。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通知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投资基金或管理团队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