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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审判十大案例出炉

时间:2012-03-28 09:58:25 来源:

,更能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给予有效制裁,达到督促被保险人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促进交通安全的目的。因此本案中,虽然《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已垫付除抢救费用外的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后是否可以追偿以及追偿的范围,但结合该条关于同属于人身损失性质的抢救费用的规定,并从交强险立法本意和交强险制度设立目的上来考量,法院最终通过判决确认,保险人有权向醉酒驾车的被保险人全额追偿其已向受害人支付的人身损失赔偿款。通过民事判决,赋予保险人全额追偿权,严格对存在醉酒驾驶过错的致害人责任的追究,符合立法精神。
  案例三:甲公司诉顾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小额贷款公司预扣利息属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2011年1月24日,甲小额贷款公司与顾某、陈某等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顾某向甲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1年4月25日止,还款方式为一次付息、到期还本,陈某承诺与顾某共同归还借款,且顾某、陈某、顾慧某以其共有的上海市奉贤区正环路ХХ弄Х号ХХХ室房产对该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甲小额贷款公司于2011年1月26日向顾某发放贷款622,810元。借款到期后,顾某、陈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甲小额贷款公司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顾某、陈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50,000元;2、判令被告顾某、陈某偿付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顾某、陈某、顾慧某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裁判结果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奉民二(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顾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甲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622,810元;二、被告顾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甲小额贷款公司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三、被告顾某、陈某、顾慧某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法理分析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借款本金应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确定,原告实际出借的金额为622,810元,因此借款本金应当予以调整为622,810元,利息也应当以622,810元为基数计算。警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案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是金融市场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手续简便,贷款发放快,借款、还款相对灵活。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办业务的时候,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经营。本案中,小额贷款公司预扣利息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预扣利息属于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是贷款人牟取超过法定利率的高额贷款利息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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