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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公布外经贸专项资金管理新办法

时间:2014-04-25 09:17:07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编者按: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财政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

  《办法》要求,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14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08〕211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