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对于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通过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提出不少新的探索。
3月2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颁布即将一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共36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战略纲要》首次明确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司法主导作用。在最高法院的这个意见里细化了这个主导定位,并对其具体的保护体制进行的探索。
当前,在具体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方面,尚存在多处争论,《实施意见》在很多方面提出的仅仅是探索的指导性方向,显示出广泛的开放性。除了司法体制内部的制度设计,司法体制向外如何处理好与行政手段保护之间的平衡和改革,还有很多问题要做,有知识产权研究专家这样向本报分析。
“最高法院的这个实施意见实际上就是依照《战略纲要》确立的由司法主导的方向,做贯彻实施,并进行了新的探索。”曾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编写的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向本报分析。
落实司法保护主导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长期以来存在着争论。
很多人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是由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认为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对此,李顺德表示,这种说法不准确,其实世界各国都存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并行,问题的关键在于对行政保护如何定位。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问题是没有区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关系,”李顺德表示,现在的这种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形成了国家运用公权力资源为少数私权(知识产权)权利人服务的现状。
李表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需要保护,但首先应该民事主体的自力救济,需要私人付出一点成本,而不是直接免费的动用公权力资源。
同时,李还提出,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部门一般只行使管理职能,具体的执法是由相应的海关、警察等专业的机构去进行。管理和执法是分立的,但是现在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机构的这两种职能是没有分开的。
“司法保护是世界的趋势,我们在研究编写战略纲要的时候也是这么来进行的,”李顺德表示,从长远来看政府主要管理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问题,而一般的侵权问题则不应该由政府来直接解决。
2008年6月公布的《战略纲要》首次明确提出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而今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也延续了这一思路。
及至此次最高法院《实施意见》的公布,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主导就进入了如何具体实施的层面上。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如何具体实施,其实还面临着诸多的现实问题。
有知识产权专家告诉本报,《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却在部分的强化了行政机关的知识产权执法权,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体系不会一下子破除。
探索建立上诉法庭
对于司法保护的体制,此番《实施意见》的亮点还在于其提出对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探索。
《实施意见》第26条提出,按照《战略纲要》要求,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积极探索有关改革路径和模式。
对此,李顺德主任介绍说,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实际上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设计。其针对的主要是部分技术难度比较大的专利案件的二审审理问题。
现在我国的专利案件审理程序是由部分地方中级法院的一审和地方高院的二审组成,但是由于少数技术秘密和技术专利案件设计的问题很专业,很多地方高院的知识产权审理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