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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时间:2012-02-10 14:07:30 来源:

用不明确、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强化各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如针对争议最大的合同效力问题,建议明确:(1)未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虽然列举了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但并未否认非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特许人拥有未注册商标对合同效力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2)特许人的经营资质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决定性影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经营资质的规定是为了提高商业特许经营的准入门槛,规范市场秩序,但是不具备上述资质的市场主体以特许人身份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不必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障碍,进而导致合同无效。(3)信息披露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应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特许人未进行信息披露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被撤销,应具体分析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对特许人做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策构成实质性影响。
  3.强化行政监管,为特许经营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对特许经营行业发展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特许人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的治理,净化特许经营行业的市场环境。同时,积极做好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严格特许经营的准入门槛,禁止不具有资质的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4.延伸审判职能,为特许经营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针对特许经营行业发展不规范,社会公众甚至是从业人员对特许经营认识模糊的现状,进一步积极发挥审判延伸服务职能。一方面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社会对特许经营的认识,既要看到特许经营业务的利益空间,又要看到背后存在的风险,帮助投资者形成正确的认识,做到理性加盟;另一方面加强与特许经营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在定期联合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的同时,探索委托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参加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特许经营行业发展以及解决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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