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商网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上海招商网 >> 黄浦招商 >> 黄浦要闻 >> 正文内容

防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时间:2012-02-10 14:07:30 来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特许经营业务呈现蓬勃发展态势,所涉及的行业不断拓宽,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但同时相应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不少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确定为“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第三级案由,从而把特许经营纠纷与其他经营纠纷区分开来。为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日前我院对2008年以来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71件,其中2008年8件,2009年23件,2010年25件,2011年15件,增长态势明显;共审结69件,其中调解20件,撤诉29件,调撤率达71.01%。这些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涉及的行业领域不断拓宽。已经由酒店、餐饮、服装等传统行业扩展到医药、房地产、超市零售、计算机等各行各业,覆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领域。二是特许人为被告的案件相对较多。在已受理71件案件中,被告为特许人的案件有41件,占案件总数的57.75%。三是与社会民生关系密切。有35件案件的被特许人为自然人,占49.29%,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其切身利益。
  二、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适用存争议。我国目前尚无专门规范特许经营业务的法律,主要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加以规制,其中哪些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哪些属于管理性规定,并不明确。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两店一年”(两个直营店且经营一年以上)的资质,并且应当进行备案。诉讼中,很多当事人便以特许人不具备上述资质,并且没有进行过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对该诉请可否支持,也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
  2.合同履行问题多,裁判标准难统一。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除了拖欠加盟费等与一般合同类似的债权债务纠纷外,比较常见的问题有因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进行信息披露,被特许人可否以涉嫌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合同提前解除后被特许人可否要求部分退还加盟费;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进行特许经营;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等,其中许多问题均存在一定争议。
  3.行政监管不到位,误导宣传较普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备案、信息披露、宣传推广等都作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特许人不具备资质盲目开展特许经营,在宣传过程中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的情况非常普遍,但因此被追究相应行政责任的却十分鲜见,反映出相关行政部门对这一行业领域的监管尚未给予充分的重视。
  4.专业认识待提高,开展业务缺谨慎。法律文本中特许经营与生活中人们理解的“加盟”是有较大差别的。但诉讼中发现,日常交易中不少当事人对特许经营行业并不具备清晰明确的认识,很多人无法区分特许经营与销售代理、知识产权许可以及连锁加盟等之间的关系,对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缺乏明确的认识。
  三、对策与建议
  1.完善立法规定,为特许经营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特许经营涉及合同、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等诸多法律领域,亟须由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例如可以在合同法中,将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同时在具体内容方面,鉴于特许经营行业的实际情况,应当赋予违约方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在保护特许人知识产权和合同利益的同时,更加关注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的保护,从而平衡特许人与加盟商之间的市场支配力。
  2.加强司法应对,为特许经营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针对审理中存在的法律适
上页 1 2 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