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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直气壮地支持“职业打假”

时间:2011-12-15 10:30:28 来源:

  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被告到法院,超市以原告是“职业的打假人”为由,不同意“退一赔十”。上海长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基本出发点在于制约生产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为,而非限制职业打假,一审判决超市退还原告货款270元,赔偿2700元(《上海商报》12月14日)。
  其实,众所周知,有关职业打假人是否应当受到支持的问题上,早在多年前因为王海等知名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就曾在社会引起不同看法与争论。而争论焦点就在以赢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可以说,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但至今还没有得到统一,而且事实上,在各地法院审理的相关消费案件中,也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而对此笔者认为,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理应受到支持。
  首先就职业打假行为社会效应讲,虽然应当承认,事实上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无疑有着一定的赢利动机,可与有关制假、售假的生产商家主观恶意及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相比,职业打假人尽管有着相应赢利动机,然与此同时,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在客观上,不仅对市场商品可以起到相应的“扶优限劣”净化作用,而且更重的是,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还可以对市场制假、售假不法商家形成一定的震慑,并进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间接积极影响。
  还有就市场监管有效性讲,虽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市场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管,可以说目前已经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与专门的执法机关。但同时不得不要承认的是,对此就是不提有关执法机关在打假问题上的玩忽职守行为早已存在,而仅仅就以已有的举不胜举事实显然已经可以证明,即便是相关市场执法机关能够认真依法执法,也总免不了会有百密一疏情况出现。所以在此前提下,如果能够承认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合理性,并进而对职业打假行为在制度层面给予相应的支持,那结果不仅可以提高社会共同参与市场打假的积极性,并且肯定还会有利于市场监管有效性的提升。
  所以,面对上海相关法院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支持,笔者认为,无论从职业打假所有社会效应,还是从市场监管有效性提升讲,如果“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能够得到支持,不仅有利于市场净化,而且结果还能一举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