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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进科创中心建设22条意见全文发布

时间:2015-05-28 10:59:33 来源:

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一门式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放宽年龄限制。开展在沪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沪就业试点。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制度,降低科技创新人才申请条件,延长有效期限最高到10年。

    (九)充分发挥户籍政策在国内人才引进集聚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口、直接落户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突出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才机制,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政策倾斜力度。对通过市场主体评价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对通过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居住证转办户口年限由7年缩短为2至5年。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经营业绩显著的企业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优异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一口受理、信息共享,优化户籍引进人才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的审批流程。

    (十)创新人才培养和评价机制。建设创新型大学,在自主招生、经费使用等方面开展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制度创新。根据上海未来发展需求,在高校建设若干国际一流学科,培育一批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杰出人才。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探索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模式。改革基础教育培养的模式,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加强科学普及,办好一批有影响的科普类场馆、网站、期刊和广播电视科技类节目,实施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行动计划。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改革人才计划选拔机制。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资助信息申报经办平台,避免重复资助和交叉资助。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国审批制度。

    健全人才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强化实践能力评价,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及科技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人才,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引入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人才评价。

    (十一)拓展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在职离岗创业。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兼薪。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3至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鼓励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依据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

    鼓励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对优秀团队,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允许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高校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制定实施高校大学生创业办法,支持在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创业时间计入实践教育学分。扶持大学生以创业实现就业,落实各项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力度。构建职务发明法定收益分配制度,允许国有企业与发明人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分配方式和数额;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