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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下的民营经济:需着力解决垄断问题

时间:2014-12-07 23:09:53 来源:经济参考

“问题官员”,背后牵出一波一波的“问题富豪”,辜胜阻认为,是问题制度——资源配置制度由“市长”而不是由“市场”决定的制度。如果资源配置由市长决定、官员决定,反腐败很难治本。四中全会讲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为了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陈甦:把握法治带给民营经济发展新机遇

  陈甦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将为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制度建设具有体制跟随型的特点,即经济体制变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体系随之改变。例如,1978年决定改革开放,随之就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4年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随之就制定了民法通则;1992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之就制定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经济特有的法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确立了新的理念与方案。在新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结构模式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将得到充分体现,而法治经济就是最适合民营经济生存和发展的体制机制。

  陈甦表示,要使民营经济有长久持续和不断发展的信心,首先就要建立充分有效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因为产权有法律保障才有最基本的社会安全,而有社会安全才有社会成员对现在和未来的信心,社会成员对社会有信心才会在这个社会中谋求发展,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就有这个意义。

  构建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民营经济获得发展机遇的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许多不合理的限制,可是这些限制很难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中见到,主要是隐藏在各种各样的审批制度中,根子上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结构不合理所致。十八届四中全会系统地提出了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治措施,这些法治建设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民营经济在合理有效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结构中获得发展。

  在陈甦看来,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只是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外部环境,民营经济的自身建设则是民营经济发展更为根本的因素。

  一是信心,民营经济有发展的信心,才有发展的动力与结果。二是竞争,民营经济只有勇于竞争、善于竞争,才能得到持续发展。民营经济的竞争对手不只是其他市场主体,也包括政府部门。三是自持,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还是在于把握好自己,其中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社会责任等经营品质,应当是民营经济必须坚守的发展要件。没有这些坚持,再好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也换不来民营经济的良性发展与持续发展。

  刘迎秋:依法治国是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恒心基石

  刘迎秋认为,依法治国表明任何人都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特权,表明了执政党关于坚决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坚定立场与目标,是国家长治久安和广大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定海神针”。

  刘迎秋总结,民营企业有四大内生动力:其一,根本动力是恒心。“不可设想存在没有恒心的民营企业主。”1992年下海潮期间,包括来自中南海的政府机关干部和名牌大学教授在内的很多创业者,如果缺少“恒心”,是不可能成功的。而“恒心”归根结底源于“恒产”。没有对“恒产”的稳定预期,或对“恒产”缺乏应有信心,“恒心”必然变形走样。“没有‘恒产’,或对‘恒产’不给予应有保护,或保护不到位,‘恒心’也将随之消失殆尽。”

  其二,边际动力,就是改进与创新。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