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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打通税收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时间:2014-12-03 12:51:38 来源:中投网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从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建设、促进企业信息互联互通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意见》对各个部委的分工非常明确,包括每一项工作都规定了牵头的部门和配合的部门。

  2014年可谓是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元年”。自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来,高层对小微企业的关注与日俱增。据在中国政府网站上统计,自今年以来,截至12月2日,国务院共召开常务会议36次,其中专门提及“小微企业”的达17次之多,也就是说,国务院每两次召开常务会议,其中必有一次是针对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密集程度之高为人所侧目,凸显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视。

  据今年3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如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小微企业所占比重达到94.15%。

  “小微企业尤其是这种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存在一些什么困难?”工商总局个体司副司长张霞昨日在解读《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时设问,“一是税费高,二是缺资金。”而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也是日前对小微企业影响最大的两个政策指引方向,接下来,就从财税优惠和资金支持两大方面,对近年来各部委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做一梳理回顾。

  其实,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政策礼包由来已久,早在2008年3月21日,国税总局就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要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自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大门已经徐徐打开。

  针对小微企业减轻税负的问题,在2011年10月份和11月份,财政部会同国税总局、国家发改委连续出台了三份文件,分别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的力度、频度之大可见一斑。

  上述三分文件均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第一份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第二份文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第三份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13年,有关税收优惠的政策利好也是不断。7月29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而到了今年4月份,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相继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6个月后,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再度把去年7月份增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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