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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14-02-11 09:30:30 来源:上海招商网

。今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实行先照后证的管理模式。

  为此,《管理办法》在工商登记方面规定了以下改革措施:

  一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工商部门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

  二是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自贸试验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为了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发展,已经出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

  十一、上海自贸区在进出境监管方面有哪些制度创新和便利化措施?

  为了体现自贸试验区创新监管服务模式的要求,《管理办法》根据《总体方案》,以“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为原则,对自贸试验区进出境监管措施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第一,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先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

  第二,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智能化卡口、电子信息联网管理模式,完善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的监管制度。

  第三,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

  第四,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

  第五,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

  第六,简化自贸试验区内货物流转手续,按照“集中申报、自行运输”的方式,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间货物流转。

  (金备注:注意在做PPT时把快验车道,先入区、后报关也加上去)

  十二、上海自贸区在金融创新方面有哪些举措?

  《总体方案》提出,要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功能。《管理办法》根据《总体方案》,在金融创新方面明确了以下四方面的举措:

  一是在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自贸试验区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分账核算方式,创新业务和管理模式。

  二是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在自贸试验区培育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自主定价机制,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三是在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自贸试验区内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与前置核准环节脱钩。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实现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

  四是在外汇管理方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十三、上海自贸区在加强综合管理和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按照《总体方案》要求,自贸试验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为此,《管理办法》就加强综合管理和服务、优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提高行政透明度,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