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2-11 09:30:30 来源:上海招商网
八是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九是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除此之外,原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统一由管委会承担。
管委会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管理事务,在《管理办法》的附件中作了明确。
六、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哪些行政处罚权?
按照《总体方案》,自贸试验区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为此,《管理办法》明确,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一是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是集中行使原由本市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境保护、民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统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三是行使市政府决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在《管理办法》的附件中作了明确。
七、上海自贸区在哪些服务业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
自贸试验区根据《总体方案》,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暂停或者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考虑到服务业扩大开放需要逐步探索和深化,《管理办法》明确,自贸试验区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需要,不断探索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内容及相应的制度创新措施。
目前服务业开放的具体举措,已在《总体方案》的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中作了明确。
八、上海自贸区在外商投资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
自贸试验区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目前,市政府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沪府发〔2013〕7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71号)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73号)。
九、上海自贸区在境外投资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
为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自贸试验区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目前,市政府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72号)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74号)。
十、上海自贸区在工商登记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
《总体方案》明确,自贸试验区内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