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途径20日内及时公示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规定》明确了两种行政处罚公示途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或通过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除依照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同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须告知程序须严谨
《规定》明确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将被公示,保障其知情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程序规定为:一是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二是明确异地案件的公示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协助进行公示。三是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四是明确对公示满5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规定监管职责文书格式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规定》专门制作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格式,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作为附件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时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