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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经验对我国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启示

时间:2014-09-10 17:59:35 来源:投融界

  通过对中欧中小企业政策有关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虽然由于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它要素造成中欧融资政策的许多相异之处,但融资政策作为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机制,是全球的发展趋势,在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般性规律,欧盟成员在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发展中的经验,可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我国应借鉴欧盟成员的经验,加快建立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其他法律,如《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基金法》等,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

  (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中小企业贷款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这里的信息不对称主要包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部分。所谓“逆向选择”是指银行在信息收集和处理方面存在规模不经济的问题,加上中小企业通常不愿意向外界披露企业信息,致使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最终导致商业银行为经营失败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拒绝给有困难但能成功的企业提供资金。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中小企业不按照与商业银行的协议或对商业银行的承诺使用资金,或在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不偿还银行债务风险,这就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监督成本过高,使得银行要求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充分担保。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的贷款环境,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首先,政府应帮助中小企业与银行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政府可以借鉴欧盟的“圆桌会议”的形式,定期组织银行代表与中小企业代表间的对话,共同讨论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问题。银行方面也应当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特殊性,不断开发符合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的金融服务。其次,针对一些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风险较大,商业银行不愿承担风险的情况,政府应加强政策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例如,政府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开发一些政策性贷款项目,或给予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三)发展信用担保体系

  虽然到2004年底,我国已建立了2188家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实际上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还没有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起联系。政府应帮助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长期联系,使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发挥出来。

  另外,政府应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经营者(业主)、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督促中小企业注重融资信用,减少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估成本和风险。

  (四)完善风险投资体系

  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目前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资金有限,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当放宽资金的来源,鼓励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各种风险基金投资。

  另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手中的资金越来越多,他们的投资意识不断增强,有相当一部分愿意承担风险,政府应利用这一有利条件,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间创办风险投资公司。此外,还可鼓励国外风险投资公司来我国开展业务。

  (五)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板规模

  融资方式的多元化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而融资方式的多元化离不开二板市场的繁荣。我国应当借鉴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的经验,放宽中小企业板的入市门槛,但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板的市场监督。

  只有适当降低中小企业板的入市要求,更多的中小企业才能获得利用发行股票来融资的机会,中小企业板也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同时中小企业的风险相对大型企业来说比较大,所以应加强对其的市场监督,维持证券市场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