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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O企业四类情形将中止审查
    www.zhaoshang-sh.com 14-07-08 15:50:23 上海商报

      近日,证监会在其官方微博仔细说明了IPO审核要点及中止审查情形。

      证监会称,将针对记载信息自相矛盾的申请材料,进行重点审核,强调此举是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证监会近日在其官方微博上公开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中止审查的情形以及IPO审核要点。证监会发行部的相关人士表示,在审核过程中,有些企业因为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使得审核程序无法继续,或者存在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质疑且有一定的线索,需要通过必要的核查来查清事实。在这些情况下,为维护正常的审核秩序,本着对发行人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证监会将这些企业列入中止审查的名单。

      四类情况将被证监会中止审查

      证监会公布中止审查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包括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进一步明确含义;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审核程序冲突;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签字会计师、律师发生变更,需要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或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保荐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第三,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形。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存在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根据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明显存疑,需要进一步核实;媒体报道、信访举报反映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发行人申请文件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其他影响首次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经初步核查无法澄清。

      第四,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形。

      恢复审查后将参照受理时间安排审核

      证监会发行部相关人士指出,发生中止审查事项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需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说明,证监会将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自查、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派出机构核查或者直接现场核查等措施。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将移送稽查部门调查或移送司法机关侦查。

      上述人士表示,中止审查后,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恢复审查,但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证监会将直接终止审查。与此同时,中止审查期间,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证监会也将依程序终止审查或者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就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情况,证监会发行部人士指出:“申请恢复审查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恢复审查,恢复审查后,证监会将参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申请文件相互矛盾等将作为审核要点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部分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况,证监会发行部相关人士做了详细解释,并公开了审核要点,强调此举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该人士指出,证监会判断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是否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是否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是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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