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也透露,收到《行政建议书》后各家银行进度不一,目前各级工商部门正在沟通和督促各家银行修改问题条款。对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不及时整改、消极应付、备而不用、用而不备、擅自修改合同文本、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并曝光。
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明显不足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裘东耀认为,银行问题格式条款的出现,从短期看似乎是银行占便宜,长远看是透支了金融机构最为宝贵的信用资本。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理事、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主任程学林告诉记者,在美国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高度重视,我国人民银行也下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银监、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也有相应机构设置,这些部门应该主动承担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
目前我国尚未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专门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一般法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明显不足。
国际上,在金融领域制定有别于普通商品市场的法律规范并不鲜见。如美国针对金融服务制定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金融隐私权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住宅贷款信息披露法》《信用卡问责、责任和信息披露法》等大量涉及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的法案,英国制定了《金融服务法案》《消费者信贷法》等专项法律,日本也专门制定了《金融商品销售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等。
法律专家建议,应借鉴金融危机后主要国家的做法,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支撑与制度供给不足、消费者求告无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