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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型企业分别核算增值税

时间:2012-02-24 13:45:25 来源:上海招商网

  某企业兼有服装设计和服装销售两项业务。本月共取得营业收入117万。分别核算和未进行分别核算究竟差多少?未进行分别核算应纳增值税为,117/(1+17%)*17%=17万元。按照“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从高适用销售服装17%的增值税税率。

  假设,服装设计营业收入50万元,服装销售收入67万元。如果分别计算,则如下:

  服装设计应纳增值税=50/(1+6%)*6%=2.83万元

  服装销售应纳增值税=67/(1+17%)*17%=9.74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总额=2.83+9.74=12.57万元

  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的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涉及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混合销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