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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规模”到一般纳税人的“过渡期”如何缴增值税?

时间:2012-02-23 14:18:19 来源:中华会计网页

  超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有一段不短的时间,最长跨度可达4个多月。那么,这段“过渡”时间是按3%的征收率还是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除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均应当在申报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认定机关要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申请期限结束后20日内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要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也就是说,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从超标后的第一天开始,到批准之日内的最长法定时间(除国家另有规定的节日公休以外的自然天数)可达140天左右,即需要4个多月的时间。同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自认定机关批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次月超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原小规模纳税人(新开业的另有规定)超过标准后很有可能在5个月后才能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除特别规定的纳税人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自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资格认定后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这4个月~5个月的增值税该如何缴纳,涉及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时间问题,应根据《办法》和国税函[2010]139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