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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什么优惠?

时间:2012-04-13 13:06:42 来源:上海招商网整理

例税率的基础上减低税率,而不是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适应20%的税率,而一旦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则应依25%的法定税率就其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半计征税款。在减按20%的税率征税的基础上,近两年来又增加了对部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后,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含)3万元的,其所得先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其实际税负率就仅为10%了,等于是减半计征税款。同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的,则应就其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小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同时享受。

  纳税申报表填报要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在2012年5月底以前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结清应退应缴税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一条,以及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经过备案核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申报缴纳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一)2011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含)3万元的:

  适用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其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栏目,如有其它减免税则相应填入第35行至38行,合计生成第33行“减免税合计”金额。

  (二)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但未超过30万元的:

  不能享受先减计50%所得再适用低税率的优惠,只能享受20%低税率优惠,其应纳税所得额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栏目,如有其它减免税则相应填入第35行至38行,合计生成第33行“减免税合计”金额。

  (三)再将“减免税合计”金额填入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金额栏中。

  提请备案管理相关事项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小微企业减税优惠属于采取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方式实行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

  2011年纳税年度终了后,小微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的备案手续。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时,附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类事项审核表》、《资产负债表》、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名册、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具体需提供的资料由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报送时间原则上应在年度申报前,最迟不得晚于汇算清缴结束日即2012年5月31日。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全面核实其2011年度有关指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且应在汇算清缴结束了前完成,以便纳税人及时确定能否最终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对经税务机关认定2011年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2012年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