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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概念分析”

时间:2012-04-13 11:16:22 来源:上海招商网整理

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通过上述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小微企业”界定的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由于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因而财会[2011]17号、财会[2011]20号从建账建制,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要求,对“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作了特别强调。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从上述“小微企业”、 “小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上看,“小微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小企业”除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存在其他条件的制约,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两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简而言之,就是“小微企业”、“小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成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因此应引起“小微企业”的认同与关注。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1]105号文件同时指出,这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因而,此处在印花税的政策执行上,不存在行业划分上的差异,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微利企业”的差异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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