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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支出和个人支出需分开

时间:2012-06-19 14:09:09 来源:互联网

    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要求财务人员报销其个人或家庭消费性支出,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也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以借为名公款私用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会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例:某五金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2010年12月以消费性支出名义从公司支出买房款100万元,2011年5月25日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税务人员认为该笔支出与公司开展业务无关,应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0万元,同时调增企业所得税25万元,由于该老板少缴了税款,税务机关责成其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老板对此很不理解。

    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该老板的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此外,为了避免部分企业股东以“借”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税款,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