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商网资讯中心

捆绑销售税费高

时间:2012-06-19 14:02:50 来源:互联网

    “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而在实际情况中不少企业为怕麻烦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其实是大大加重了消费税的应纳额。

    例如: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2+10+5)×30%=31.5(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