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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公司注册股东、股权的相关问题

时间:2012-06-27 10:08:30 来源:上海招商网

  1、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吗?

  答: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转让股份,有何特别规定?

  答:《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需要带上新老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吗?

  答:只需带上新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即可,不需带原股东的身份证原件。

  4、出资转让协议需要表述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答:出资转让协议必须表述清楚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公司的多少出资(其中甲方认缴注册资本多少、实缴资本多少)转让给乙方×××,此出资未作任何的抵押、质押,乙×××自愿购买此出资,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权、利等。

  5、人民法院宣告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依据人民法院的撤销决定或者是判决无效的证明,登记机关能否直接撤销登记?

  答:不能,必须由申请人(公司)主动提出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因为《公司法》第22条规定“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6、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谁继承?

  答:《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