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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试行)(八)

时间:2010-04-06 10:50:17 来源:德宏招商网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鼓励投资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之前已审批或在建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原州政府于2006年6月20日公布的《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第12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