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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试行)(七)

时间:2010-04-06 10:49:24 来源:德宏招商网

    招商引资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为鼓励引荐人引进项目、引进资金,形成人人参与招商引资的氛围,对投资除娱乐、房地产开发外的项目引荐人实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人”是指为德宏发展牵线搭桥,成功引进项目、资金的除州及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具有招商引资职能部门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六条  奖励条件

    引荐人通过提供外来投资者真实投资意向,参与推进项目的洽谈实施,促使外来投资项目引资成功后给予奖励。

    引资项目成功的标准 :

    ( 一 ) 项目业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 二 ) 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全额到位;

    ( 三 ) 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新建工业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

    2、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项目投资;

    4、技改项目正式投产;

    5、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第三十七条  奖励标准

    对引进投资项目和资金成功并投入生产运行的引荐人,按其引进项目实际到位自有资金额分档次给予奖励:
   
    (一)引进项目自有资金投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引进项目自有资金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以5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投资增加奖金1万元。

    (三)引进项目自有资金投入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1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00万元投资增加奖金3万元,但最高奖金不超过30万元。

    (四)引进国外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按资金到位当期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比照本条(一)、(二)、(三)项的金额档次给予奖励。
(五)引进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经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测后,按照验资金额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奖励兑现程序

    (一)项目引资成功后,引荐人凭引资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投资者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向项目所在地招商局提出申请,填写《德宏州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并经确认引荐资格后作为兑现奖励的依据。

    (二)对引荐成功的项目,其实际到位资金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验资后,由招商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和引荐人资格进行确认,核定奖励标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批实行每年一批,每个项目只能认定一次。

  10000万元以下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招商和财政部门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兑付。

  10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0万元)引资项目,由州招商局、州财政局审核,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纳入州级财政预算,由州级财政兑付。

  (三)奖励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引进外币投资的项目,以奖励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奖励。

    (四)已投产运行的企业扩大再生产,再增加项目投资部分不再纳入奖金计算范围。

    第三十九条  获取奖金的引荐人应当依法照章纳税,税款由各级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四十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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