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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试行)(六)

时间:2010-04-06 10:48:37 来源:德宏招商网

    鼓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环境保护、生物产业、旅游文化等项目和对我州经济增长关联度高、产业链长的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州县(市、区)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法,在项目建设及税收、土地等相关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贴息。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德宏州重点发展的生物能源、绿色食品加工、旅游文化、旅游商品、冶金矿电、化工建材等重点产业的,州政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扶持,由同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贷款贴息。

    第二十八条 凡在德宏州新办的投资企业,在征地、办证、建设等过程中,国家和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政府出面协调,力争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德宏州、县两级政府收取的地方留成部分的费用实行“零费率”,一律免缴。

    第二十九条  凡在德宏州新办的投资项目,一切开业审批手续按属地原则,属于州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州县(市、区)投资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资料不齐全的,由职能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列出差缺清单。属于省级及以上审批权限的,由州、县(市、区)政府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十条 新办企业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等供给,相关单位应优先安排并按本地企业收费标准对待。

    第三十一条 在德宏州投资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50万元且年度纳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将相应人员的户口迁入州内的城镇区域;企业所聘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德宏。

    第三十二条 投资企业员工及随行家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提供企业材料,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出入境的有效签证。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子女在入托、就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由投资所在地招商局出具证明,教育及相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