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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试行)(四)

时间:2010-04-06 10:47:06 来源:德宏招商网

    项目建设政策

    第二十一条  国(境)外和州外民营企业的建设工程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

    (二)项目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审查初步设计;涉及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安全性的内容,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合并审查。

    (三)以民营资本金投资的由投资者选择招标代理企业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招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的资质等级;属省外施工企业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备案证》,并到州建设局备案后,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

    (四)投资者自用的项目,如具备工程建设资质条件要求的,可不对外招标,自主承建。

    (五)投资者自主选择资质符合项目要求的造价咨询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其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惯例的计价办法编制,定额编制管理费减半。

    (六)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投资者自主决定符合资格要求的技术队伍。评价结果免于审批。

    (七)利用国外(含港、澳、台)资金的项目,执行国发[2004]20号文件规定的投资体制改革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