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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试行)(五)

时间:2010-04-06 10:47:39 来源:德宏招商网

    财税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到我州投资的企业,凡符合国家、省以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的,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落实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营业税

    (一)投资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州以下受益同级财政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20﹪扶持企业发展,其中:国外投资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州级出口创汇型企业、州级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的奖励期可再延长2年。

    (二)投资德宏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类生产型的重点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州以下受益同级财政按缴纳增值税的30﹪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

    (一)新办的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的投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外,自项目取得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在可在云南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第一年至第二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第三年到第五年收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企业,用利润在德宏州直接再投资的,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经投资者申请,同级政府确认批准,可按用于投资利润总额已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州县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其他

    (一)投资企业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合计达100万元以上的,从达100万元当年起,三年内每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增幅达1﹪至50﹪的,受益同级财政按超上年部分的20﹪扶持企业发展;三年内每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增幅达50﹪以上的,受益同级财政按超上年部分的30﹪扶持企业发展。

    (二)投资于德宏州重点产业类的重点企业,按程序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德宏州境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租赁经营的,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及城建税全额扶持。

    (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扶持。

    (五)凡兼并、收购州内企业,并开展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新增技改或创新一次性投入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该企业缴纳地方税收增量部分按不同年度不同比例给予返还。生产经营第一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奖励;第二年按30%奖励;第三年按20%奖励。

    (六)投资城镇公共设施建设、交通、机械制造、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等项目的,耕地占用税由同级财政按地方财政所得的50%给予奖励。

    (七)凡同时享受第五章财税扶持政策下两条及两条以上优惠扶持政策的,适用“已给予的扶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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