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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试行)(二)

时间:2010-04-06 10:42:26 来源:德宏招商网

  项目投资前的服务

  第八条 有关部门在投资者投资决策前提供以下服务:

  (一)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咨询服务;

  (二)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鼓励投资的规定;

  2、德宏州重点支持、鼓励投资行业目录;

  3、拟投资地的城市规划及规划条件;

  4、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办事指南;

  5、其他投资者需要的可由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提供可行性研究中所需的政府各职能部门掌握的非涉密情况或数据资料。

  第九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履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投资者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条 州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为外来投资项目申报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全程协助投资者办理投资申报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