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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试行)(一)

时间:2010-04-06 10:41:07 来源:德宏招商网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州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和《中共德宏州委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国内外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直接投资方式,在我州创办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企业或其他组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鼓励投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投资行业的重要性、投资额、财税贡献率、劳动就业率、经营期限等指标确定具体管理、服务及优惠办法。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在我州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州的现有企业改革、改造、资产重组。鼓励采用BOT、BT、TOT、加工贸易等形式在州内进行投资建设。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以下产业或项目:

  (一)咖啡、柠檬、坚果、竹子、核桃、油茶、番麻、西南桦、石斛、遮放贡米、德宏奶水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罗非鱼等以种植、养殖为重点的德宏特色生物产业;
  
  (二)水能电冶、外贸加工、化工建材、珠宝玉石、旅游文化及旅游商品;

  (三)现代食品工业、现代特色家具和中低产林改造的木材综合加工等产业;

  (四)交通、水利、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民族医药、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

  (五)金融、物流、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六)有助于推动我州外向型经济发展,以进出口贸易为主业的投资项目。

  第七条 投资实行分类分行业管理。引进州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由州县(市、区)招商局负责协调服务,州内投资由州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服务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