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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的进程

时间:2008-09-01 00:00:00 来源:

  1985年3月,国务院财政部正式颁发了《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从1994年1月1日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过5次大调整:
  第一次调整: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国家于1995年和1996年先后降低了出口退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第二次调整: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出口,国家于 1998年提高了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13%和15%、17%四档。
     第三次调整:由于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和外贸出口的超计划增长,导致1999年开始出现的欠退情况到2002年达到一定规模,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8%、11%、13%和17%五档。
  第四次调整:从2005年开始,为了进一步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优化出口结构,同时鼓励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国家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提高了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第五次调整:为了缓解贸易顺差过大引起的各种矛盾,同时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国家于2007年7月1日起,将出口退税率调整为5%、9%、11%、13%和17%五档。
  其后,从2007年4月15日起,中国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2008年8月1日起,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从11%提高至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