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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震:应避免出口加工区遭受政策误伤

时间:2008-09-04 00:00:00 来源: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龚震 (作者单位:苏州海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规定,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据分析,此举主要是为了抑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保护国内资源型产品。
  众所周知,电解铝生产能源消耗大。能源丰富的加拿大、澳大利亚、阿联酋等国是主要生产国,而能源紧张的我国却长期低价输出电解铝。鉴于此,国家一再收紧电解铝出口政策。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本意为抑制电解铝及其产品出口的政策却误伤了以此为原料(而非直接用于贸易)的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国内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被“视同出口”)。
  今年以来,由于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我国出口加工区等享受政策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也陷入很大的发展困境。更有甚者,在有保有压的政策工具中,出口加工区这个一度的政策宠儿却时常沦落为政策弃儿,在各项产业救济政策中屡遭夹缝之累,被迫承受“政策性”亏损,以至一些企业濒临倒闭边缘或无奈搬迁出区。
  有关部门似乎意识到政策倒挂对区内企业的不公平,而且也不利于区内企业采购国产原材料生产出口产品,增强国内配套能力。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可是电解铝及其产品却被排除在外。到今年8月20日,铝合金再被课征15%出口税,相较区外企业的进项增值税可抵扣、采购国内原材料不被“视同出口”课征关税,区内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了17%的增值税及15%的出口税,32%的净增成本足以使企业面临灭顶之灾。这种状况完全起源于文件的技术性瑕疵。

  为维护区内外同类企业公平的市场环境,笔者建议:
  第一,修订税委会〔2008〕25号文件,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铝合金加征出口关税的,附上“收货人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企业,且进行实质性加工(实质性加工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实质性改变标准执行)的除外”之范围补充,以体现“视同出口”后又在国内(区内)进行实质性加工与原材料直接出口至境外的本质性区别,这也符合设立加工出口区的初衷及维持区内生产企业之原材料“保税”政策的一贯性。第二,修订财税〔2008〕10号文件,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须经实质性加工成最终产品)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电解铝等原材料,一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以切实体现区内企业增值税不征不退精神。

  我们常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个人进德修业如此,治国管理亦如此。否则,对于全国发展最好、管理最好的出口加工区———昆山出口加工区而言,运作近8年,累计进出口总值突破1000亿美元,占全国出口加工区进出口总值的1/3,如果出现这样的企业倒闭情况,将开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辛辛苦苦培育成长起来的全球行业翘楚企业,不是因竞争力不足而淘汰,也不是因产业无前景而消失,却因一两个文件的周延性不足而奇怪地死亡,这会让企业担心和烦恼国家之调控究竟是为了达到“迅速管理”之功效,还是为了追求“正确管理”之目的。即便不幸被错杀的企业很少,对中国经济起不了任何影响,也是有违监管之真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