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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退(免)税企业范围

时间:2008-08-01 00:00:00 来源:

一般退(免)税企业范围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摘自国税发[2005]51号)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业务,简称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是指上述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方,下同)委托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托方,下同)依据双方签具的代理出口协议(合同)代办自产货物出口销售,出口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由委托方企业作自营出口销售,承担出口风险;受托方企业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商品的盈亏,而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一种出口业务。
(摘自沪国税退[1997]21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税。个人(包括外国个人,下同)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摘自国税函[2004]9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中列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停止执行后,凡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商业企业各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摘自国税发[2003]145号)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摘自国税函[2004]9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