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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时间:2008-08-01 00:00:00 来源:

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摘自国税发[2005]51号)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按规定的退税率予以退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免(退)税。
(摘自国发明电[1995]3号)


      外贸企业2004年6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中标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从2004年6月1日起(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凡属于从非生产企业购进的,若退税单证齐全,可按规定申请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批准退税。
(摘自财税[2004]101号)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摘自财税[2002]7号)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摘自国税发[2003]139号)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摘自财税[2002]7号)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摘自国税发[1994]31号)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摘自国税发[2006]102号)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一)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二)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四)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摘自国税发[2007]123号)